HR必知:新个税法,2018年终奖应该怎么发?

半年前 4819 27

新个税法实施,相信很多的企业主及HR都比较关心今年的年终奖发放问题,不知道应该怎么发才能让员工少交税?薪酬专家就2018年年终奖的发放问题给我们做一个深入的解读。

以前的年终奖都是春节前发放然后再摊到个月进行税收计算,今年的新税法有一个按年扣除6万后起算的规定,企业HR应该如何安排年终奖的发放事宜呢?现在很多的企业都是鼓励员工,特别是建筑、医疗、中介、服务等行业年终奖更是占了全年工资的一半甚至更多,这样的情况应该如何发放年终奖才能避免多缴税呢?

薪酬专家表示:

1、不同时间点发放,差别大。

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之前,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是按“月”征收方式,以月工资为应税所得。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一大要点,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采取“年”度计算收入的方式。年终奖作为全“年”收入,并入年度综合计算,自是理所当然。

所以可以预见的是,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9号文《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在新《个人所得税法》生效后自然失效。

2、2018年度年终奖应该什么时候发放更合理?

所谓个人所得税,应以“所得”时间作为纳税义务产生与确定的时间,而不是以“应得”作为纳税义务产生与确定的时间。

《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

“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文件的逻辑即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与收取的确定以“实际取得”为原则。

这一问题确定之后,那么2018年度年终奖应该什么时候发放也就明确了。

2018年12月31日前发放年终奖: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正式生效日期是2019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之前仍然适用2011年版《个人所得税法》。

即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当日)对于个人所得税采取按“月”征收的方式,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当日)发放的年终奖,适用老政策确定的计算方式,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

2019年1月1日之后(包括当日)发放的年终奖:

以“实际取得”为原则,已经构成2019年的收入,不应该分摊到2018年的各个月份,应计入2019年所得,与2019年度的其他综合所得一起纳入年度所得,在扣除6万元免征额以后根据余额区间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

总结

1、年终奖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发放,可以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税率,并且不计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

年终奖2018年9月份发(2018年10月份申报)适用旧扣除额3500和旧税率;

年终奖2018年10月-12月发(2018年11月-2019年1月份申报)适用新扣除额5000和新税率。

重要提醒:

14万元的年终奖在2018年9月份发比在2018年10月-12月发多缴2万多个税。

2、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发放,不能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税率,应计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合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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